樊旭聲是江蘇連云港市贛榆區塔山鎮人,他的女兒樊蕊(化名)一年前參加公司老板劉某宴請鎮領導的酒局,次日疑似酒精中毒身亡。事發后,死者家屬獲得兩百多萬元賠償。當日違規參加宴請的鎮黨委書記、鎮長等4名干部受到紀律處分。贛榆區公安局對樊蕊之死進行調查后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決定不予立案。{p}2025年4月,樊旭聲向贛榆區公安局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要求公開樊蕊之死的調查結論,以及未進行尸檢、不予立案的依據。6月,警方答復樊旭聲稱,其申請內容屬于刑事案件類信息,不屬應公開的“政府信息”。此后,樊旭聲向法院起訴贛榆區公安局。{p}樊旭聲就此提出質疑,其女兒死亡從未被刑事立案,何來“刑事案件類信息”一說。10月29日,連云港開發區法院對這起行政訴訟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11月上旬,樊旭聲向法院遞交了補充的書面材料。{p}11月14日,澎湃新聞聯系贛榆區公安局相關負責人,詢問樊蕊的死因及警方對這起行政訴訟的看法。對于記者的問題,該負責人未明確答復。{p}11月13日,接受澎湃新聞采訪的樊旭聲,躲著妻子到屋外才接聽電話。女兒出事后,他妻子的身體每況愈下,已經兩次因腦血管問題送醫院搶救。他平常不敢跟老伴提女兒的事,“就怕她再也受不了這個刺激”。{p}今年61歲的樊旭聲是塔山鎮大莒城村人,曾從事鄉村醫生工作三十多年。據他介紹,其女兒樊蕊生于1990年,大專畢業后務工,后來嫁至一百公里外的邳州。前幾年樊蕊回到家鄉,供職于塔山鎮的連云港市昌隆包裝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昌隆公司”)。{p}出事那天是2024年2月24日,元宵節。當天上午11點多,接到警方通知的樊旭聲趕到派出所,然后坐警車去了贛榆區殯儀館,現場已有警察及兩名法醫。在停尸間,樊旭聲看到了女兒樊蕊的尸體。{p}“頭部沒有受傷,身上也沒有傷痕,就是肚臍以下有些青紫。”樊旭聲回憶,他當時強忍悲痛地詢問法醫,得知其女兒的死因跟酒精中毒有關,“法醫說是喝酒過多造成的”。{p}澎湃新聞多方了解到,參加當天飯局的塔山鎮干部有5人,包括時任塔山鎮黨委書記的莊某(女)、鎮長祁某、鎮黨委副書記瞿某,以及副鎮長譚某、李某(女)。{p}塔山鎮莊留村人、教師莊文剛因反映原村支書涉嫌違紀等問題向區紀委舉報鎮黨委政府,其中提到鎮干部接受宴請、樊蕊死亡一事。2025年10月10日,贛榆區紀委工作人員向莊文剛回復了調查結果——包括相關人員違規接受宴請過程及處理情況。{p}據贛榆區紀委調查,2024年2月23日下班后,塔山鎮黨委書記莊某、鎮長祁某等5人來到昌隆公司。此前莊某等人接受了該公司老板劉某的邀請。劉某的廠區擴建,在手續報批方面曾獲得鎮里支持。{p}當日的晚餐,安排在昌隆公司的食堂包間,七點半左右開始。莊某、祁某等5名客人入座。同桌作陪的有公司老板劉某,公司女職工、辦公室主任樊蕊,以及劉某的一名男性朋友。{p}據后來調查,當晚,兩名女干部莊某、李某沒有飲酒,其他人主要喝白酒。飲酒者大概喝了一杯多后,樊蕊站起來敬酒。她先敬分管工業的副鎮長譚某一杯(2兩),又敬了鎮黨委副書記瞿某一杯,然后敬了鎮長祁某2杯。也就是說,敬酒期間,樊蕊連續喝了4杯。{p}酒宴結束,眾人離席。臨走前,莊某交代劉某等人,要安排人員照顧一下樊蕊。在回鎮政府的路上,莊某發信息給劉某的朋友,提醒其找人照顧好劉某和樊蕊,對方回復:人已經到位。{p}贛榆區紀委2024年3月18日作出決定,對塔山鎮黨委書記莊某、鎮長祁某、黨委副書記瞿某、副鎮長譚某,給予黨內警告處分;對副鎮長李某進行誡勉談話;責令塔山鎮黨委向區委作書面檢查。{p}元宵節那日,樊旭聲在殯儀館見到了女兒的尸體。據他回憶,法醫當時介紹,死因應是酒精中毒,但他仍存疑慮,當日就提出了尸檢的要求。{p}樊旭聲稱,事發數日后,在贛榆區公安局塔山派出所,再次提出了尸檢要求,而對方告訴他,已經檢驗了樊蕊體內的提取物,發現其中含有劉某的精液。{p}根據贛榆區紀委工作人員回復舉報人莊文剛的信息,在事發當晚的酒宴結束后,昌隆公司的兩名女職工前來照顧樊蕊。劉某安排她們將樊蕊扶到他的辦公室。{p}昌隆公司的食堂、員工宿舍和老板辦公室,都在同一棟的研發樓。樊蕊的宿舍位于三樓,劉某的辦公室在一樓。劉某的辦公室是一個套間,里面還有他的臥室。{p}按照劉某的安排,兩名女員工將樊蕊扶到他辦公室后就走了。后來,劉某把樊蕊扶進辦公室里面的臥室……據后來警方調查,當天夜里,劉某與樊某發生了性關系。第二天早上醒來,劉某發現一旁的樊蕊沒有了呼吸。他趕緊打電話報警,并向鎮領導匯報。{p}贛榆區公安局刑警大隊的《受案登記表》記載,接到報案的時間是2024年2月24日9點16分,報警人為劉某。警方當日迅速開展初查。{p}當年3月4日,贛榆區公安局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我局經審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決定不予立案。2025年10月,贛榆區紀委工作人員答復舉報人:警方調查后發現,劉某與樊蕊系情人關系。{p}樊旭聲告訴澎湃新聞,當時簽字后,包括女兒丈夫家在內,家屬方面領到了135萬元賠償款,“我也不知道這些錢是誰出的”;后來,劉某去了一趟南京,另外付給樊旭聲的兒子100萬元。{p}幾個月后,樊旭聲不斷聽到關于女兒死亡的傳言。后來向上級部門反映時,樊旭聲將其聽到的“死者體內有男人的體液”,寫進了書面材料中。{p}在書面申請中,樊旭聲請求警方“以書面形式回答以下疑問”:提供該案件的結論、證據鏈、法律適用情況;解釋一直拒絕尸檢的理由;尤其是解釋沒有作為刑事案件處理的具體依據。{p}贛榆警方答復稱,經審查,樊旭聲申請公開的事項,屬于公安機關履行刑事辦案職能所形成的刑事案件類信息,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所指的政府信息;且有兩部分內容屬于向公安機關提出咨詢的行為,亦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所調整的內容,“現予以告知”。{p}2025年8月,針對樊旭聲要求查清其女兒“真實死因”等信訪事項,贛榆區公安局塔山派出所向其作出書面回復:經調查,樊蕊死因排除他殺,你已與劉某達成協議并已履行完畢,相關情況民警已向你反饋。{p}不服警方答復的樊旭聲提起了行政訴訟。在起訴書中,他請求法院撤銷贛榆區公安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判其重新作出答復并完整公開相關信息。{p}10月29日,此案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沒有聘請律師的樊旭聲坐在原告席上,贛榆區公安局政委、塔山派出所所長等人出庭應訴。{p}被告贛榆區公安局答辯稱,原告申請公開的信息屬于刑事案件類信息,部分信息屬于咨詢類內容,并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所規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其所作的答復規范、及時,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求。{p}在提交給法庭的書面意見中,樊旭聲稱,其女兒死亡從未被刑事立案,未進入刑事偵查程序,因此相關信息并非被告所稱的“刑事案件類信息”,而是其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政府信息;“部分內容屬于咨詢”也不構成拒絕公開信息的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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