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經最高法4次裁定、最高檢介入監督,一場歷時近20年的千萬股權追討案,由提起訴訟的85名退休礦工獲得勝訴:他們被判決認定系內蒙古蒙南煤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蒙南公司”)的原始股東,并享有分紅。然而,就在這場勝訴官司的“最后一公里”,退休礦工們再次面臨一個難題——申請執行未獲立案。{p}澎湃新聞此前多次報道這起蒙南公司退休礦工追討公司股權案。88名礦工在退休前,曾是國企改制后的蒙南公司的股東,退休后,他們失去了股東身份,遂提起訴訟。終審敗訴之后,其兩度申請最高法再審,獲得了確認股權身份及相應股權的勝訴判決。經蒙南公司申請,最高法第三次裁定再審,又經過一輪撤銷、發回之后,山西高院二審判決:董福后等85人(注:3人因個人原因退出集體訴訟)享有蒙南公司的原始股東身份,享有股權819800元,占股18.8%,并享有原始股本金73倍的分紅及相應利息。2025年3月,最高法裁定駁回蒙南公司等的再審申請。延宕近20年的股權案不僅認定董福后等85人的股東身份,還明確了他們各自的占股比例和分紅金額。{p}在蒙南公司遲遲未履行生效判決后,今年4月26日,79名退休礦工(注:6人退出集體訴訟)向大同中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不料6月20日,大同中院以“請求事項與判項內容嚴重不符”為由,駁回其申請。{p}79人重新遞交了執行申請,但遲至今日,大同中院仍未予以立案。溝通中,大同中院立案庭副庭長史保國表示,“這個案子歷時20年,到了‘最后一公里’,我們的程序一定要做好。”{p}79名退休礦工的代理律師劉家輝介紹,申請人與法院的分歧在于執行方式。法院判決股權及分紅分配到了每個礦工名下,但近20年來,該案作為集體訴訟,維權代表和骨干墊資數百萬元打官司,律師費也一直未支付,而相關司法解釋允許權利承受人直接申請執行。{p}據裁判文書,蒙南公司前身是內蒙古準旗房塔溝硫磺廠,該廠建立于1958年,是地方國有小型礦山企業。1998年5月,該廠由國企改制為民企。1999年5月,蒙南公司向工商部門提出成立公司申請,包括董福后在內88人,成為蒙南公司的合法股東,股金共851200元,占股33.25%。2003年,轉制后5年內,董福后等88人陸續退休。{p}退休時,88人作為乙方,時任蒙南公司負責人陳玉文作為甲方,簽訂了一份《協議書》。其中約定:“乙方已批準退休,同意將量化資產由甲方一次性交社保局,乙方與公司關系解除。股金賣給甲方,乙方到社保局領取退休費。”{p}2002年開始,煤炭行業迎來了史無前例的“黃金十年”。蒙南公司也一改發不出工資的局面,翻身成為享盡風光的企業。工商登記顯示,1999年12月11日蒙南注冊資本金由256萬元原始股,自然增值到1006萬元,2007年6月12日注冊資本金由1006萬元加上法定公積金轉增的7716萬元,增加到8722萬元。{p}2005年,也就是88名職工股東全部退休后的第二年,蒙南公司開始按原股本金1:1的比例分紅。88人聽聞后,到公司要分紅,卻被告知,他們早在退休時已經簽《協議書》退股。{p}退休礦工們不服。“我們當時只是退休,怎么變成退股?我們祖孫三代奉獻房塔溝40年,分點股份作為家產,現在就這么白白被人拿走?”退休礦工張建英的丈夫劉福斌說。{p}退休礦工們找廠里討要股權,反遭“牢獄之災”。2006年9月、11月,劉福斌、賈秀師等多人被警方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拘留,隨后劉、賈二人被批捕,至2007年3月二人才被取保候審。{p}2007年9月,88人向內蒙古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其在蒙南公司的股權。鄂爾多斯市中院于2008年4月25日,以本案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圍作出民事裁定,駁回88人的起訴。88人不服上訴至內蒙古高院。2個月后,內蒙古高院繼續裁定。駁回88人上訴,維持原裁定。{p}走投無路之際,2009年6月,88人中的幾名維權代表到北京找到了劉家輝律師。“我們沒有錢,官司打贏了才付律師費。劉律師一開始不愿意接,我們給她跪下磕頭了。”劉福斌說。{p}劉家輝介入后,向最高法申請再審,并獲得最高法指令內蒙古高院再審。但一輪程序走下來,內蒙古法院仍然駁回88人的起訴、上訴。{p}通過又一次向最高法申請再審,2012年,案件被指令到山西省大同中院審理,并最終在2017年4月,由山西高院判決確定88人享有蒙南公司原始股東身份,共享有原始股權851200元及其收益權。隨著民事勝訴,劉福斌、賈秀師的刑案也被扭轉。2018年1月26日,公訴機關對二人以證據不足為由,撤回公訴。{p}88人還沒來得及申請執行股權,2017年,劇情再次發生變化——經蒙南公司申請,最高法第三次裁定再審,案件又回到一審。最高法稱,山西高院判決雖確定88人享有蒙南公司的股東身份,但88人享有851200元原始股本金對應的股權比例以及88人每人具體多少股份并不明確。“上述判項內容屬于當事人實體權利義務爭議范疇,涉及對案件重要事實的判斷,宜通過訴訟程序進行審理認定。因此,本案應進入再審并由原審法院對判項內容不明確的相關事實予以認定。”{p}2018年9月,88人向最高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監督。2018年10月8日,88人收到了最高檢的民事監督案件受理通知書,對88人的申請,決定予以受理。2019年2月1日,代理律師及88名當事人再次收到最高檢的通知——高檢民違監〔2018〕1號,“關于董福后等88人與內蒙古蒙南煤炭有限公司、張保生等64人股權確認糾紛申請監督一案,本院已受理。現決定由第六檢察廳第四辦案組負責辦理本案。”{p}經過又一輪長達近7年的程序運轉,最終大同中院作出重審一審判決后,山西高院于2024年11月22日下發(2021)晉民終877號終審判決:董福后等85人(注:3人因個人原因退出集體訴訟)享有蒙南公司的原始股東身份,股權比例為18.80%;蒙南公司支付85人分紅款從2004年起截至2011年共計5984萬余元及相應利息。山西高院的終審判決還計算出了85人各自的股權占比和分紅金額。{p}董福后等85人正常繳納養老保險金即可獲得退休待遇,退還量化資產與獲得退休待遇并不構成對價,而董福后等人已經足額繳納了養老保險金,可以正常獲得退休待遇。蒙南公司在企業改制時將職工本應享受的退休待遇與放棄股權相掛鉤,并簽訂協議,違反了1995年開始實施的勞動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該協議為無效的協議。無效的協議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故董福后等85人原始股東身份應予以恢復。{p}法院還認定,蒙南公司通過簽訂協議書將董福后等85人的股權予以集中,進而通過董事會決議分配給陳玉文、田存柱等公司高管,侵占了屬于他人的財產,構成侵權,故蒙南公司應當返還股權并賠償損失。{p}在這20年間,幾乎每次法院下達的文書都要更新一遍當事人參加訴訟情況,因為85名退休礦工年事已高,在維權過程中不斷有人離世。截至2024年底,先后共計有16名當事人去世,由其妻子或兒子作為繼承人參加訴訟。而5名訴訟代表,也因過世出現人員變化。{p}目前,集體訴訟的79人中,60周歲的僅一人,且是當事人楊二羅的兒子,65-70歲的4人,其余全部是70歲以上至80多歲的老人。{p}85名當事人居住地分散、偏僻,在漫長的訴訟過程中,公證相關法律文書、推選訴訟代表、簽署舉報投訴材料等事項,需要人人簽字,“非得租車下去轉,能集中到一起的,尚能節省點功夫,有的當事人久病臥床或住醫院的,就需要一戶一人單獨去找尋辦理,這種情況現在就12戶人,每簽一次字,跑得快一點也需要3天才能辦完。這還是順利的時候,特殊情況下就得跑4~5天才能搞定。”訴訟代表張建英的丈夫劉福斌介紹說。{p}而比人員變化更大的,是人心的變化。劉福斌介紹,20年維權活動之所以能堅持下來,訴訟代表和維權骨干以及律師,起了至關重要的作用。{p}“20年來,維權各種費用,包括訴訟費、公證費、取證費、文件費、來回差旅費等等,總共花費有近600萬元,其中,直接交納給法院訴訟費用就多達162萬余元,除了大家湊錢,訴訟代表和骨干20來人就拿出了400萬元。”劉福斌說,“一開始大部分人都是觀望態度,不愿意出錢,當然大家本來都沒什么錢。這些年,全靠訴訟代表和骨干硬撐著,每一次都由他們墊付費用。比如每次訴訟立刻就要繳納訴訟費用數十萬元,而我們85人僅能籌到十五萬或二十萬,剩下的缺口只能由訴訟代表和骨干墊付。代表們自己也沒錢,只好向朋友借款,甚至借高利貸,因為如果他們不出,我們的訴訟就無法繼續了。”劉福斌說。{p}88人當年商議,如果官司贏了,每人將分到的股權和分紅的30%拿出來,作為給訴訟代表和維權骨干的補償和獎勵,“他們出大力、流大汗,還承擔很大風險。如果案件最終敗訴,他們的辛苦和墊付的錢全部打了水漂。”劉福斌說。此外,劉家輝律師這些年為這個案件跨省奔波,出差就達150次,有幾次他們因為實在沒錢交訴訟費了,還向劉律師借錢。{p}但令維權代表們比較憤懣的是,當山西高院的終審判贏后,85人中的6人要求脫離集體訴訟,“跟前面退出的3人一樣,他們認為官司要贏了,不想支付律師費和維權的費用。”劉福斌說。{p}而剩下的79人中,部分年事已高的當事人,因身體精神狀態不太好,經濟大權由子女掌握,“他們或許并不清楚當年的承諾和這些年的艱辛。”劉福斌說。{p}基于此,在蒙南公司遲遲未主動履行生效判決后,今年4月26日,79名退休礦工向大同中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并要求把部分股權直接執行到維權代表和律師事務所,進行分配或抵扣律師費。{p}劉家輝律師介紹,申請人的事項并非與判決事項不符。基于公司法關于股東人數50人的限制,79人申請在工商登記時,由訴訟代表進行代表登記;另外,分紅及利息部分亦由訴訟代表領取并進行分配。申請執行的標的與山西高院877號判決書判項一致,僅是執行標的的收取方式由申請人指定收取,而指定第三方收取款項是申請人的合法權利。{p}但為節省執行時間,退休礦工們并沒有針對大同中院的裁定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而是重新按照大同中院的要求,將判決書判項按79個人每個人的應得比例來申請執行。同時,因涉及律師代理費及訴訟代表費用開支,79人達成一致,申請將部分股權、分紅款直接執行到訴訟代表名下和律師事務所,用于支付訴訟代表費用和律師費。{p}澎湃新聞注意到,對于這個轉讓股權的協議和承諾書,79名退休礦工每人都簽字按了手印,協議也進行了公證。“我們一致同意這么辦,我們讓出這些股份和分紅是應該的,做人要講信用。”退休礦工劉福智說。{p}“今年基本上都是在大同中院催案子,催執行,催立案。從今年4月開始,每月至少要去大同中院走訪兩趟,有時一個月得4至5趟。”劉福斌說。{p}2025年10月17日上午,在一次與維權代表們的溝通中,大同中院立案庭副廳長史保國表示,“這個案件歷時這么長時間,20多年,終于盼來了,這是一個好事。到了‘最后一公里’的時候,我們的程序一定要做好。”但他再次拒絕立案。{p}他先是指出一名訴訟代表的名字中“有”寫成了“友”,后又指出79人中部分人不會寫自己的名字,其中幾個名字顯然是代簽,但代簽人沒有注明,代表們表示這些都是小問題可以馬上改正。史庭長又提出,該院必須按照山西高院判決書的判項,將每個人判決的股權直接執行到其賬上,不能將部分轉讓的股權執行到訴訟代表頭上。{p}而在劉福斌等人看來,史保國說的這番話和被執行人蒙南公司說得一模一樣。“蒙南公司就是想分化我們,股權到了每個人頭上,他們低價收購?我們的維權費用和律師費就收不上來了?”劉福斌說。{p}在這次溝通中,一位代表也對史保國說,“那訴訟代表費用和律師費怎么辦?不給了嗎?人要講良心啊。要是全部執行到每個人名下,他們不給這些費用了咋辦啊?難道再打一回官司?”史保國說,“法院判決的內容就是蒙南公司支付每個人的股權份額。訴訟代表費用和律師費用法院判了嗎?沒判!……你們現在已經是蒙南公司的股東了,股權轉讓要經過公司其他股東同意。”{p}但訴訟代表及律師對此并不認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六條,申請執行人可以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股權內部轉讓不涉及需要通知其他股東的問題。訴訟代表、律師事務所與79人對相關費用的支付進行了約定,律師費的支付是79人將相應股權轉讓給訴訟代表張建英后,再由張建英處置后支付給律所。該權利轉讓已通知被執行人,并已經生效。因此訴訟代表和律師事務所作為權利承受人有權直接申請執行。”{p}在多次溝通后,大同中院立案庭仍未對79人的強制執行申請予以立案。目前79人已向大同市人民檢察院、山西高院提交執行監督申請。“大同中院立案庭應按立案登記制要求先立案,執行的具體事宜由執行局來負責處理。立案庭沒有權力把案子卡住不立案。”劉家輝律師說。{p}針對退休礦工們反映的大同中院不予立案的情況,11月11日,大同中院立案庭副庭長史保國向澎湃新聞表示,采訪需通過法院研究室;隨后澎湃新聞聯系了該院研究室,研究室相關負責人表示,此事記者應該找該院宣傳處;隨后,記者聯系了宣傳處,宣傳處稱,目前不了解案件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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