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時代“楓橋經驗”的核心要義在于將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近年來,湖北省崇陽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崇陽檢察)積極推動檢察機關實質化入駐基層綜治中心,這既是檢察機關深入踐行新時代“楓橋經驗”的生動體現,也是在法治框架內處理好“穩”與“進”辯證關系的創新實踐,為構建“嵌入式檢察履職”模式、拓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實踐路徑提供了可借鑒的樣本。{p}基層治理是國家治理的基石,法治則是治理現代化的重要保障。新時代“楓橋經驗”已從傳統矛盾化解模式,拓展為“黨建引領、人民主體、三治融合、共建共享”的多元共治新格局,強調“源頭治理、關口前移”。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檢察院明確提出,檢察機關應實質化入駐綜治中心,推動工作重心下移、力量下沉、服務下傾。{p}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機關的職能具有法定性、程序性與謙抑性特質。穩守法治底線、恪盡監督職責、嚴守權限范圍,是檢察履職的“穩”之要義。但面對基層社會矛盾的隱匿性、多元性、復雜性的新特征,檢察機關若僅局限于“坐堂辦案”,難以適應基層治理需求。主動延伸職能、創新工作機制、整合治理資源,實現“辦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綜合效果,成為檢察履職的“進”之方向。如何平衡“穩”與“進”的張力,實現法治剛性與治理柔性的統一,由此成為檢察機關參與基層治理的關鍵課題。{p}崇陽檢察以入駐綜治中心為切入點,將檢察職能“嵌入”矛盾預警、糾紛排查、化解調處全鏈條,通過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深度參與基層治理。這一實踐并非簡單的機制嫁接或職能延伸,而是在精準把握“穩”與“進”關系基礎上形成的模式創新——“嵌入式檢察履職”新模式,為檢察機關弘揚“楓橋經驗”、融入基層治理提供了理論支撐與實踐參照。{p}自入駐縣綜治中心以來,崇陽檢察通過一線感知群眾訴求、前移解紛關口,有效控減涉檢矛盾、維護社會穩定,逐步形成四類典型運作模式,取得顯著實踐成效。{p}一是釋法說理促和解,以矛盾化解機制修復社會關系。針對民間糾紛引發的輕傷害案件,崇陽檢察通過主動對接、完善機制、前移關口、用好檢察聽證等舉措,全力促進矛盾化解、實現案結事了,嚴防“民轉刑”“刑轉命”案件發生。駐綜治中心檢察干警累計走訪群眾285戶,聯合村委會、調解員、律師等力量,結合辦案排查矛盾糾紛110余件。{p}二是換位思考紓民困,以司法救助推動信訪法治化。針對婦女權益保障、征地補償等民生類信訪案件,崇陽檢察聯合行政主管單位、群團組織開展專題磋商。對符合條件的申訴人及時啟動司法救助程序,實現“救濟+紓困”雙重目標,推動群眾息訴罷訪、事心雙解。同時,積極開展簡易聽證、上門聽證,累計公開聽證評議案件20余件,將矛盾化解在首辦環節,提升信訪治理質效。{p}三是標本兼治溯源頭,以法治宣傳預防犯罪發生。針對鄉鎮地區生態環境、“兩卡”犯罪等高發問題,崇陽檢察通過“訂單式普法”、法治進鄉村等活動,精準提升群眾法律意識和防范能力。同時,將矛盾糾紛化解貫穿民事檢察工作全過程,成功促進和解40余件,切實實現“辦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溯源治理目標。{p}四是群防群治聚合力,以共建共治提升治理效能。在老年人、婦女權益保障公益訴訟專項監督中,辦理相關公益訴訟案件5件;與法院建立支持起訴協作機制,做實訴前溝通調解、訴后執行和解,辦理支持起訴案件20余件。在縣經濟開發區設立“楓橋式檢察護企服務站”,及時推送經營風險提示、幫助企業堵漏建制;與縣司法局簽署《關于建立檢調對接工作機制的實施意見》,促成當事人達成和解并依法處理,信訪化解率顯著提升。{p}以“穩”為基,筑牢檢察參與治理的法治底線。一是恪守法治原則,在調解參與、建議提出、司法救助等所有環節,嚴格遵循法律法規,杜絕越權、濫用職權行為,確保實體合法、程序規范、結果公正。二是強化程序保障,將實踐中有效做法轉化為穩定制度流程,避免因人員變動、主觀因素導致處理結果隨意性,增強司法公信力。三是厘清權限角色,入駐檢察官始終明確“監督者、協調者、法治保障者”定位,不替代行政機關、社會組織行使職權,通過提出建議、參與磋商、舉行聽證等方式督促依法履職。{p}以“進”為擎,激發檢察融入治理的創新動能。一是機制創新,摒棄“等案上門”傳統,建立主動摸排線索、早期介入糾紛工作機制,實現源頭治理、早期化解。二是方法創新,突破單一辦案、封閉運作模式,構建“檢察+行政+社會”多元協同新機制,提升糾紛化解公信力和有效性。三是環節創新,將檢察職能從“訴訟中端”向“預防前端”“治理末端”延伸:前端通過法治宣傳、典型案例釋法防患未然;后端通過司法救助、檢察建議、回訪跟蹤實現救濟到位、治理提升,形成閉環治理體系。{p}在深刻把握“穩”與“進”辯證關系的基礎上,崇陽檢察以職能嵌入、機制嵌入、人員嵌入為核心路徑,深度融合基層治理實踐,同時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提升服務效能,成功構建起“嵌入式檢察履職”新模式。{p}嵌入是前提,核心是推動檢察力量從“體外運行”轉向“體內循環”。通過派駐檢察官常駐綜治中心,同步建立工作清單與協作流程,實現檢察職能與綜治平臺的深度耦合,讓檢察力量成為基層治理共同體中不可或缺的“法治組件”,徹底打破以往檢察參與基層治理的“體外游離”困境。{p}治理是關鍵,重點是實現檢察工作從“依法辦案”升級為“依法治理”。實踐表明,檢察履職覆蓋線索發現、矛盾調處、犯罪預防、社會治理等全鏈條環節,其核心在于在法律授權范圍內最大化釋放治理效能,推動檢察工作從個案辦理的“點上發力”向系統治理的“面上覆蓋”躍升。{p}統一是根本,目標是實現“穩”與“進”的辯證統一。“穩”為“進”劃定法治邊界、提供制度保障,確保履職創新不越軌、改革實踐有依據;“進”為“穩”注入實踐活力、拓展內涵空間,讓檢察履職更精準契合基層治理的實際需求。{p}為進一步提升“嵌入式檢察履職”模式的生命力與推廣價值,需從制度、人才、技術、評價等多維度發力,推動模式制度化、長效化發展。{p}一是推動制度固化,實現從實踐創新到規則引領。建議將檢調對接、線索移送、多方協作等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做法,通過更高層級規范性文件予以明確,提升制度穩定性和權威性,為模式更大范圍推廣提供依據。{p}二是強化素能培養,提升檢察人員群眾工作能力。開展法律政策運用、群眾溝通、糾紛調解、應急處理等能力的常態化、系統化培訓,引入心理學、社會學等外部專家資源,培養一批善于化解矛盾、精通基層治理的復合型檢察官,為模式運行提供人才支撐。{p}三是深化數據賦能,構建智慧檢察治理新形態。依托綜治中心大數據平臺,加強矛盾糾紛趨勢研判和風險預警,推動檢察履職從“事后響應”向“事前預見”轉變,提升治理精準性與前瞻性。{p}四是完善評價機制,突出治理效能導向。建立科學績效考核體系,將矛盾化解率、群眾滿意度、治理貢獻度等納入評價指標,引導檢察官重視辦案“三個效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統一。{p}五是深化輕罪治理,踐行新時代“楓橋經驗”。持續更新司法理念,全面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構建多元善治格局,推動矛盾糾紛實質性化解;對鄰里糾紛、非法捕撈、非法狩獵等輕微犯罪,加大就地聽證力度,讓法治宣講深入人心。{p}六是強化重點領域治理,提升社會治理效能。依托檢察護企服務站,以常駐形式監督糾正影響企業發展的突出問題,幫助企業堵漏建制、守法經營。以落實最高人民檢察院一號至八號檢察建議為牽引,圍繞社會治安、自然資源、金融信貸、安全生產等重點領域,精準促進行業治理,維護社會穩定。{p}崇陽檢察的實踐充分表明,檢察機關只有準確把握“穩”與“進”的辯證關系,才能在恪守法治底線的前提下有效拓展治理效能,真正實現“辦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其探索形成的“嵌入式檢察履職”模式,不僅豐富了新時代“楓橋經驗”的檢察實踐,也為檢察機關參與基層治理提供了可復制、可推廣的樣本,為構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新格局貢獻檢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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